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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工作

日期:2017/9/29 14:13:16 点击量:30166次

  为优先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市购房政策及销售原则做了进一步规范。

  一、制定优先购房政策

  购买家庭首套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下同)的本市户籍居民和获得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的家庭,购买城区(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服装城、高新区)普通商品住宅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非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落实“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销售原则

  购房客户数量累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住宅,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应对外公示。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制定合法合规、体现“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销售方案,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前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向房管部门报备,并严格按照备案通过的销售方案进行销售。

  三、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姓名应当与认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

  四、加强商品住宅退房管理

  商品住宅交易双方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退房。确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退房源均须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

  《通知》同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违反调控政策和销售规范(含应公证摇号未公证摇号)、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一律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加大对虚假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结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该《通知》制定优先购房政策,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和获得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的家庭,购买城区普通住宅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购房客户数量累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住宅,是根据现阶段我市商品住宅市场供应量偏少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1年。